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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轴承: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作者:小编 日期:2023-12-31 07:09:33 点击次数:

信息摘要:

襄阳轴承: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M6米乐M6米乐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借款1000万元,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波兰克拉希尼克滚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兰工厂”)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约600万兹罗提)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不低于国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整体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近年来因受俄乌冲突等因素的影响,波兰工厂钢材、电力、天然气等原材料及能源的采购成本大幅上升,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紧张。为缓解波兰工厂的流动资金需求压力,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三环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借款1000万元,为波兰工厂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不低于国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鉴于波兰工厂的股东三环国际(波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波兰”)为公司控股股东三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三环波兰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梅汉生、王汉荣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财务资助资金出境事项,尚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注册资本:81,050,000兹罗提(股本8,105,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兹罗提)

  经营范围:不同的品种的球轴承、圆锥滚子轴承和圆柱滚子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轴与管件,锻件,冷冲压件生产和由生产及辅助部门提供的广泛服务。

  波兰工厂近年来没有因为未履行义务或任何责任而受到处罚或起诉。经查询,波兰工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汽车整车及摩托车、摩托车配件及其修理、机械设备、金属及金属制品、废料等。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三环波兰为公司控股股东三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其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拟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波兰工厂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约600万兹罗提)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不低于国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具体借款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波兰工厂签订借款协议及相关文件。

  公司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波兰工厂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主要是用于设立整改保障基金,为波兰工厂能源、原材料采购提供担保,缓解资金压力,以提振银行、供应商、员工等各方面信心,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波兰工厂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推荐,公司能及时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在保证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为波兰工厂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财务资助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具体实施,公司将与波兰工厂签订财务资助合同,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助资金的安全。公司将密切关注波兰工厂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波兰工厂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波兰工厂其他股东因未具体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或资金有限,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也未对本次财务资助提供相关担保等。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波兰工厂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波兰工厂业务拓展,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虽然波兰工厂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财务资助,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投资、融资、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因此,公司认为提供上述额度的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保证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梅汉生、王汉荣应回避表决。

  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故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保证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本次财务资助按照不低于国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助于缓解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的压力,提升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发展。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及时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按照不低于国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